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作者: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莉、涂小娟

 

【基本案情】

201211211310分许,被告人卢某因琐事和马某(女,55岁)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马某女儿李某(女,32岁)上前拉住卢某衣服,被卢某摔伤在地,致李某右胫胖骨中下段骨折,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委托其家人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委托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名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分析】

一、卢某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存在自首情节。

   卢某在20121121日自动打电话报警并没有逃跑,在案发地等待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该事实有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当日报案记录为证,且办案民警申某对此均可说明该事实,卢某报案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将其带回派出所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本案系邻里纠纷,起因是卢某给被害人母亲马某借伞,助人为乐引起,卢某秉性善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本案就属于邻里纠纷,且因相互帮助引起的矛盾。

卢某自愿认罪,递交书面悔过书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表达了深刻忏悔之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省实施细则》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被告人卢某及家属已经竭尽全力,弥补其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家属的损害,而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卢某家境贫困、出身可怜,其父亲早在其六岁时就去世了,其母亲拉扯卢某姊妹四个不容易(其母亲现也去世了),卢某素来不能让任何人骂其母亲。本案起因也是因为马某对其母亲破口大骂,才让卢某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打了马某。

 在本案案发前后,卢某都是以诚实劳动为生,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第七,卢某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

第八,被告卢某家里有两个正在念书未成年的孩子,家庭困难,其老婆生存能力,无法养活两个孩子。被告卢某家庭经济拮据,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他若是能够能被判缓刑或者免于处罚,则对其家庭、孩子及社会的发展都有利。

    

、被告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六节 缓刑的适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

卢某在本案中如实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过心强、可改造性强、本次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案案发之前之后都有正当的工作,靠诚实劳动生活,回归社会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我国缓刑的条件。卢某家境贫困、全凭卢某劳动维持生计,家庭着实困难。卢某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投案自首。在辩护人的据理力争之下,为卢某争取到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