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例分析

诈骗罪案例分析

作者: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小娟、王雅莉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李某伙同贾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打算利用被告人朱某之前在网络购买的可以操控输赢的龙虎豹赌博软件,诈骗被害人刘某钱财。随后,李某向刘某谎称通过该方式诈骗贾某钱财,诱使被害人刘某参与赌博活动。2017年9月18日晚,朱某、李某、贾某和刘某在阎良区罗家村路口的门面房内,实施赌博活动。赌博期间朱某通过联系赌博软件客服后台控制比赛难易程度致贾某赢取32万元,朱某、李某要求刘某分担债务8万元,后刘某陆续支付8万元。朱某、李某、贾某将该8万元分赃。案发后,朱某、李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金,可从宽处罚。阎良区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朱某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某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四、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三、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键盘鼠标一套,予以没收。

【案例分析】

一、 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可减少基准刑的20%。

被害人刘某事先既心存诈骗贾某的歹念,事中又积极主动参与赌博、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气、事后又多拿3000元系不当得利。其骗人的心和赌博的行为共同成为这起犯罪不可或缺的原因,最后自食苦果,造成了自己损失的后果。

二、 犯罪嫌疑人李某到案后认罪伏法、坦白案情、悔罪深刻。可减少基准刑的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三、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的50% 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 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确定减少基准刑的幅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朱某供述其事先购买作弊软件、自称其享有操控请求权,最后分配赃款多少由其决定,而且拿了绝大多数。李某在该案未购买作案软件、对输赢没有控制力,且对具体如何做不知情,只起到配合的作用,且只分配到极少部分。李某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作用上都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结合被害人过错重大、李某作用较小、服从安排、听从分配等因素,辩护人建议减少基准行的50%以上。

四、 李某和朱某做到了积极主动得超额退赔刘某的损失且取得刘某谅解,被害人得到了超过自己损失的赔偿,可减少基准行的40%。

根据《指导意见》三、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规犯罪》18.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

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前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3000元,在侦查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80000元后,刘某对朱某和李某均表示谅解且出具了谅解书。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积极程度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超额赔偿、悔罪态度深刻的情况下,可减少基准刑的40%。

     5、犯罪嫌疑人李某此次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此次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之前一直以修车为业,诚实劳动、踏实做人。且因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犯罪嫌疑人事后积极弥补损失,远远超过自己所得给被害人超额损失补偿。在整个案件中没有起到组织、策划、分配的主犯地位、作用,反而起的是听从安排、服从分配的从犯地位和作用。法院最终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以教育为宗旨,最终对被告给予了缓刑,起到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