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181915时许,被告人穆某驾驶陕AH787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三桥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桥汽配城时,因观察不周,将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女,43岁)压在车右后轮下,致张铮铮当场死亡。穆某遂拨打“12”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外力作用致开放性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穆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

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

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

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事发后拨打报警电

话,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了赔偿,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

该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

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

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分析】

一、 本案被告存在自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 被告穆某自愿认罪。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省实施细则》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 被告穆某能够深刻认罪、悔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穆某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穆某给被害人亲属做了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五, 被告得到了被家人亲属的谅解。

《省实施细则》16、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罚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六,本案被告穆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六节 缓刑的适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法官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以及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给予缓刑,起到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