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救济

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救济

作者: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莉、涂小娟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4日,被告白云间公司与被告宝安西安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铜川市新区蒸蒸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白云国际二期”工程发包给被告宝安西安公司建设。被告杨某挂靠被告宝安西安分公司承接涉案工程。2014年6月17日,被告宝安西安分公司将位于铜川市王益区的“新时尚购物广场”、铜川新区的“千万国际购物广场商住楼”的电气、管道等工程分包给西安大王装饰责任有限公司施工,有《水电安装承包协议》一份,但合同仅有杨某、宝安西安分公司与屈某个人的签章。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方式是专业分包,包工包料;第六条第七项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签订合同,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佰万元人民币作为工程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壹佰万元,乙方在老区进场时,一次性交完。3、2014年6月6日,案外人于某应屈某、吴某要求,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款方式向杨某缴纳了4500000元质保金,另500000元系原告现金交付。2016年2月3日,陕西白云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2018年6月5日,李某、宝安西安分公司与屈某,吴某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宝安西安分公司、李某将铜川耀州区《白云国际》商品房,折抵乙方西安大王装饰责任有限公司(安装项目部)屈某所交铜川新区《蒸蒸商贸城》和铜川王益区《安心养生小区》工程项目保证金伍佰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宝安西安分公司签订的

《水电安装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

被告杨某、宝安公司、白云间公司返还45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明知自己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与被告宝安西安分公司签订《水电安装施工协议》,主观存在过错,其请求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屈某与被告杨某、陕西宝安建设(集团)西

安第一分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承包协议》无效;

二、被告杨某、被告陕西宝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陕西白云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

日内返还原告屈某、吴某质保金450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根据案件事实和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维权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及利息如何计算。

1、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及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