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就侵权责任立法发表精彩演讲
近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应邀出席,并作了题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形态论”的精彩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






     论坛上,杨立新教授首先就《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的适用作了简要分析,随后就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表现出来的侵权责任形态作了详尽分析。他说,侵权责任形态问题在英美法上称为“侵权责任承担”,大陆法系则通过“多数人之债”来研究,是对应于侵权行为类型的重要问题。专家提示频道-医疗纠纷律师网-医疗纠纷网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分别是自己责任、替代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相应责任、分担责任、适当责任、垫付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又分为两种。其一,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一种,产品责任(含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二种,第三人原因,其本是免除责任规则,但在某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第68条环境污染和第83条动物致害正是如此。其二,单向(替代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规则是先由最近责任人赔偿,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追偿,有一个方向和先后问题,类似于美国法上的“最近规则”,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救济的实现。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即“补充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责任包括单向连带责任的相应责任和过失相抵的相应责任。分担责任也包括过失相抵的分担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分担责任。






    石佳友副教授、尹飞副教授、丁海俊副教授等三位青年学者先后发言,在畅谈对杨立新教授演讲的学习感受同时,对《侵权责任法》立法成就与得失作了评价。石佳友副教授认为,一般条款在立法上是比较晚近的术语,其两点功能在于适用的灵活性和对新的权利的创设。中国侵权责任法符合法律渊源的理性化,因此也可能失之完美,我们规定了很多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东西,而第二条的详细列举抑制了新权利创设的能动性。关于第四章对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他认为,其是一个大杂烩,不能归于总则,也不能归于分则,对主体专门规定,似乎有回归“由契约到身份”之嫌。尹飞副教授回顾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的制定过程,指出学者为一般化和类型化的结合做的努力,并就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和体系进行了点评。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他认为,其可能被误解为严格责任,不足可取。丁海俊副教授认为,一般条款要素有二,即功能和结构,其须具有宣示性,并作为请求权基础,标示出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并指出,第四章应归为分则部分,与特殊侵权一并构成关于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