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超越权限制定不赔死亡金的基本民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违法之处:1.超越权限,制定不赔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民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十一个赔偿项目及相关标准,不包括、不赔偿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费)。出现了致死比致伤显著少赔的规定,使构成医疗事故的致死损害反而远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致死损害赔得少。公民的生命健康赔偿权利制度是基本民事制度。专家提示频道-医疗纠纷律师网-医疗纠纷网


    超越权限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属于超越权限。具备了《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实体条件。


    违反上位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违反《国家赔偿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基本民事制度,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又具备了《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实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