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护航百姓民生
2009年,“人肉搜索”、“楼脆脆”、“楼歪歪”、“开胸验肺”、“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权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这些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这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民事基本法成为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它如何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对这些新型热点侵权事件是否有涉及,当初它又是如何“破壳而出”,它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带着这些期待与疑问,本报法制会客厅特邀前来参加皖豫鲁民商法学年会和论坛的郭明瑞教授,一起为大家解读《侵权责任法》。


医疗侵权责任网--医疗纠纷律师网侵权责任专题-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记者:《侵权责任法》这部新法集中解决了哪些法律困惑?


    郭明瑞:《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如果说物权法是保护公民“静态”的权利,那么侵权责任法则是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该法还对“同命同价”问题做出了明确回答,第17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户籍、工种、身份的差异不得成为“同命不同价”的考虑因素,从而制止了对于“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医疗损害也是社会热点,《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统一医疗损害赔偿,医院不得乱检查,在情况紧急时医疗手术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患者的行为,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侵权责任法》将给百姓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郭明瑞:《侵权责任法》为保护公民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对避免和减少损害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该法第4条就凸显出法律优先保护民事权益,这点将在老百姓以后的生活点滴中体现出实惠来。


    如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后,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这样一来,类似“三聚氰胺”事件如再发生,消费者不仅仅是得到购买奶粉支出的赔偿,还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对遭受的损害加倍赔偿。


    其实《侵权责任法》是最早作为“民法典”草案的一篇,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当时的“民法典”草案共有9篇1209条,由于规模庞大、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需耗费较长时间,立法机关因而决定分篇审议、分篇通过。在物权法于2007年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成为中国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


    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侵权纠纷等一审案件98万多件,2008年达到103万多件。现代社会的现代侵权类型更多样化,滞后的法律规定难以保护公民权利,侵权责任法亟待出台。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记者:您认为《侵权责任法》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吗?


    郭明瑞: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侵权责任法》当然不例外。例如,在精神损害的赔偿中,“严重精神损害”的严重标准是什么?怎么界定?“同一侵权原因”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下实行“就高不就低、同命同价”赔偿标准,但是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多人死亡”,“多人”是指多少?未达多人是否就不能“同命同价”?而在网络侵权的界定中,对于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以及大曝他人隐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网站是否明确侵权责任和连带责任,也没有衡量标准。诸如此类的问题,亟待加以解释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再次激起了法学界以及民众对“民法典”的热情。在我国立法机构的部署中,编纂“民法典”之前,还有两部重要法律要制定和修改,一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二是民法总则中人格权、婚姻家庭方面。等民法体系完整了,我认为民法典的编纂应该是大势所趋。因为目前单行立法存在相互冲突、重复等缺点,很多法律是上世纪80年代立法,有的部分落伍、陈旧,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可以更好地实现完善更新。·本报记者唐欢实习生吴苗苗/文张良弓/图·


    嘉宾简介:


    郭明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山东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山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原烟台大学校长、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