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22)
围堵场所:鹰潭市卫生局、鹰潭市医学会、江西省医学会、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在当事人对医疗用药等事实存在很大争议、对患方要求的尸检尚没有进行的情况下,鹰潭市某医院伪造病历、隐匿和销毁现场物证,“引导”患方积极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律途径”,促使鹰潭市医学会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基本认定医院无过错的“鉴定”。


  奥步玄机:2009年10月14日,江西省高级法院高调宣布一则对辖区内医疗司法的指导意见,规定所有医疗案件均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赔偿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在江西省只要经过了秘密陪审团决断式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患方的依法维权渠道就“彻底”被堵死了。


  奥步态度:在医嘱单等病历记录给脑出血患者使用了扩大出血药物,且已执行医嘱完毕的情况下,隐匿药瓶等物证,仍然拒不承认使用过该药。


  违反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拆穿过程: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江西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的同时,提出医院隐匿、伪造病历,歪曲基本用药事实的鉴定阻却事由。省医学会发函鹰潭市卫生局要求调查和质证,卫生局没有依法定程序调查,就复函医学会称医院不承认改过病历,应继续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对鹰潭市卫生局提起了行政诉讼。


  结局后果:2010年12月7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医疗卫生行为进行执法调查处理是其法定职权。在作出《复函》之前,鹰潭市卫生局“没有充分调查取证和组织医患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的《复函》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至此,鹰潭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被证明违反基本“底线”,归为无效。医院、市医学会及卫生局的堵塞患方依法维权渠道之举被互联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