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奥步:医方围堵受害患方推入秘密合议“陪审团”陷阱
围堵场所:卫生局、药监局、医学会、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在医疗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等后果出现后,不启动国家法律规定的上报、查处程序。压抑受害患方讨行政说法和刑事说法的维权意识,力推已经姑息医药违法犯罪、对整体司法程序可起到秘密“陪审团”牵制作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奥步玄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推行的违反《民事诉讼法》,以及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鉴定人署名负责制的程序和制度,让临时“专家组”秘密合议、“陪审”,又不对司法和当事人负责任,又不进行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这种可以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取证,牵制刑事司法的“命门”。把受害患方的维权行动围堵到秘密合议的陷阱后,企图埋葬掉。


  奥步态度: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高呼“终于可以不当被告了”。受害人及亲属到执法部门举报后,只告知民事索赔的途径,拒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已经十年来基本不主动查处医疗事故犯罪。


  违反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条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拆穿过程:1、患方律师常年坚决反对患方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在国家审议《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患方律师给国家立法提示,直接向曾经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起草和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点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违法性和危害。《侵权责任法》删除了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草案条款。2、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迫使医方机构和执法高官承认“每年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40起,患方80%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了22.9%”。


  结局后果:2002年推行医疗事故秘密合议、秘密“陪审”的制度以来,“弃婴门”等离奇医疗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撇开司法程序,私力和暴力维权、杀医的事件不断升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成为造成中国医疗乱局的源地,被《侵权责任法》等国家法律全面绕开。医方和医药卫生执法机关的人士在全国两会期间承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失去正面作用。